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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日期:2015/6/25]   发布者:漳州市芗城区胜发白蚁防治站

为规范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加强对白蚁防治单位的管理,确保房屋白蚁防治质量,促进全市白蚁防治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0号)、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07]19号)和漳州市建设局、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漳建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白蚁防治单位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后,才可以承接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白蚁防治施工项目,开展白蚁防治业务。未经备案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业务。
  二、申请备案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并经有关机关登记注册,取得相应法人资格,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有白蚁防治内容;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白蚁防治的专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等级证书,持证上岗;
  (五)财务制度健全,有符合规定的财务专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已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白蚁防治单位,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承接白蚁防治业务时,应使用统一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施工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合同原件到漳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站办理合同备案。
  (二)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施工,确保白蚁防治施工质量。白蚁防治施工工序列入建设项目隐蔽工程验收内容,经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隐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施工工序。相关验收记录移交建筑施工单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三)严格按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572号)的规定取费,不得随意抬高收费标准,也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四)加强白蚁防治药剂的管理。白蚁防治药剂的选择和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的药剂必须具备农药“三证”、厂家名称、产品批号、有效成分和出厂日期,并附有产品说明书和批次检测合格证。不得使用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剂,不得使用仅取得农业或其他卫生害虫登记的农药。存放白蚁防治药剂必须有独立安全、与住宅区保持一定距离的储存仓库,并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药剂进出领料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白蚁防治单位应建立健全按规定条件从事白蚁防治、按技术规范进行防治、按规定标准取费、使用符合要求的药品、在15年包(保)治期(包治期自白蚁防治施工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内负责无偿复查和灭治等作业或服务情况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是单位的信用记录,也是单位备案年度复核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已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白蚁防治单位,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需提供前一年度的单位业绩、信用档案记录等资料。对不符合备案条件或有未按技术规范进行防治、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在白蚁防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在包治期限内未能及时有效提供复查和灭治服务的,年度不予复核,并视情况,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单位备案:
  (一)一年内,有二次以上(含,下同)信用不良记录;
  (二)在白蚁防治施工中发生一次以上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在保治期内不履行无偿复查、灭治责任,又无委托其他单位代行复查、灭治职责的;
  (四)合同未能按规定时限备案,不按时、足额缴存白蚁保治基金;
  (五)其他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